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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骨质疏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来源:中国骨质疏松论坛  发表时间: 2010-05-28 

20096月)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骨质疏松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事业的发展,建立骨质疏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本管理委员会为民间社会团体,隶属于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自愿捐赠,包括资金或实物。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争取国内外关心骨质疏松事业发展的团体、个人的支持和资助,通过奖励在骨质疏松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有偿资助骨质疏松研究中有突破性的学术成果、有创造性的研究课题(包括有特色的新医药产品的研发、其他学术咨询活动等),以及适时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社区活动,以促进我国骨质疏松研究、诊断与防治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的任务

1、     广泛联系国内外从事和关心骨质疏松工作的各行各业的人士。

2、    广开各种渠道筹集基金。

3、    奖励在骨质疏松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4、    有偿资助骨质疏松研究中有创造性的项目。

5、       开展有利于促进我国骨质疏松事业的繁荣和骨质疏松研究后备人才的成长的各类活动,包括:科技咨询、信息传递、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新药开发、社区教育等,使管理委员会工作落到实处,创出新意。

 

第四条      凡承认管理委员会章程并对本管理委员会做过贡献或给予资助的团体或个人均有资格被邀请或申请参加管理委员会。

1、    为本管理委员会捐赠100万元以上者可被邀请参加管理委员会,为副主任委员,其单位为管理委员会团体会员,由管理委员会发给捐赠证书、聘书及团体会员证书并公示。

2、    为本管理委员会捐赠20万元以上者可被邀请参加管理委员会,为常务委员,其单位为管理委员会团体会员,由管理委员会发给捐赠证书、聘书及团体会员证书并公示。

3、    为本管理委员会捐赠5万元以上者可被邀请参加管理委员会,为委员会委员,其单位为管理委员会团体会员,由管理委员会发给捐赠证书、聘书及团体会员证书并公示。

4、    为本管理委员会捐赠2万元以上的单位,为管理委员会团体会员,由管理委员会发给捐赠证书及团体会员证书并公示。

5、    为本管理委员会捐赠5000元以上者为本管理委员会会员,由管理委员会发给捐赠证书和会员证书。

6、    凡符合参加管理委员会条件的团体或个人一经加入均将在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中记载,并享有优先获得本管理委员会有偿资助的权利。

 

第五条       为了便于工作,管理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本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委员中推选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处理在委员会全会闭幕期间有关重大事务)。

 

第七条      有关企业、团体或个人明确提出专款专用的赞助资金(如:会议和活动专项赞助费、课题赞助费等),其使用方式和回报条件,一事一议,不在第四条规定之列。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    制定和修改管理委员会章程及有关工作细则。

2、    审议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3、    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基金。

4、    审议并决定获奖名单。

5、    组织学术研讨和交流,开展骨质疏松研究开发、咨询等。

6、    审核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      基金使用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对于新募集的基金不动本金。用增值部分进行奖励、资助和开展科技公益活动。

2、    对于某项活动的赞助款,应专项用于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3、    对于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定向捐款,应专项用于对研究项目或课题的资助。

4、    对于指定用途捐款,将按照捐款者的意愿进行专项资助。

5、    特殊情况专项决议。 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员会管理。本管理委员会受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附则

1、    本章程经2009年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2、    本管理委员会章程未尽事宜有管理委员会据情处理。解释修改权属管理委员会。

3、    本章程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骨质疏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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